第二百一十四条
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开云首次注册法院申请执行。 对照阅读受申请的开云首次注册法院应当执行。
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,开云首次注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,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。 相关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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